问题 21: 我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我的加拿大公民申请还在等待中。从去年开始,我用H-1B在美国工作.

4月30日是加拿大报税的截止日, 我发现我处在一个左右为难的境地: 假如我缴税, 加拿大政府将知道我在400哩以外工作并且不再居住在加拿大. 假如我不缴税,我将向加拿大政府提出终止在加拿大的居住. 我不想我的公民申请被影响, 我应该怎么做?



解答: 在美国, 居住的定义是一个人无论他离开多远, 他将会永远回到他所居住的
地方. 所以, 短暂居留在国外并不会失去他居民的身份. 然而, 为了成为一名美国公民, 绿
卡持有者本人必须在美国居住超过2.5年以上, 而且每一次国外旅行不得超过6个月.

我对加拿大移民法不了解. 假如它与美国法律相似, 你可以在美国工作2.5年, 然后, 你必
须一直居留在加大拿另一个2.5年. 假如加拿大法律规定为了取得公民的资格或维持永久
居民身份, 本人必须"人的身体"居住在加拿大, (Physical Residence) 你就没辄了, 你无
法两全其美.


问题 22: 我是秘鲁籍华人,持十年B1/B2签证, 2002年以B1进入美国后转成H1身份并
已申请劳工证,太太小孩以 H4 于2003年来到美国,今年初太太刚刚获得政治庇护.

去年由于父亲病逝我短暂(25天)回国,重返美国时移民官给了我B-2身份,并在护照上
给加上了AOS/COS/EOS,(即不可延长, 不可改变, 不可调整身份)等记号, 请问:

1)我可以在不离开美国的情况下调整为政治庇护的受益人身份吗?
2)我的劳工证如果批下来,我太太可以再转为我的受益人吗?
3)如果我不出境重新获得H1签证,(我的B2签证即将到期)先转成庇护家属身份,而当劳工
证被批准后,我能否再转成职业移民?


解答:

(1) 我在十多年处 理移民案件中,遇到很多次机场移民局官员在入境I-94卡上加注了不准延期, 转换或调整身份的记号。但移民法把对这些问题最终的决定权力赋予了移民局服务中心的移民官。如果法律上并没有任何条款使你无法廷长,转变成调整身份,中心的官员就会为你延期, 转换或调整你的身份。所以,你可以不理会 I-94上写的东西。那么, 你就可以用I-730表把你的旅游者身份在美国境内转成H-1B, 或"派生庇护受益人”身份. (Derivative Asylee Status)。

(2) 如果你成为了“派生庇护受益人”身份,你也就没有B-2或H-1B了。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两个身份。雇佣类的调整身份需要你有一个有效的非移民身份(见245(c)(7))。Asylee 是合法身份,但不是合法非移民身份。所以即使劳工证批准了,I-140归类申请也批准了,你也不能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你的太太也不能申请。这时候你们三个人可以考虑离境到第三国申请移民签证,因为你们不能调整身份,也不能回你们避难而逃离的国家。

(3) 如果机场移民局官员给你的B-2时间不长,应该尽快申请转成H-1B,或直接申请I-730。但由於你的工作的缘故,你必须有一个连续的工作许可, 所以, 你可能要先申请H-1B,然后再申请I-730,由於Asylee 的调整身份申请要用很多年,你的雇佣绿卡的申请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你也可以考虑H-1B转成后,先不做I-730,等劳工证批了之后, 让你的太太,孩子离境,为H-4重新入境,如果批准,他们就放弃了Asylee Status, 就可以同你一起申请I-140/I-485申请,但这样做还取决于I-140 能否批准。如果等 I-140 批准了, 再申请 I-485, 还不如在解答(2) 中的到境外申请移民签证. 这样比较快.

由於你的离境, 又用 B-2 入境,你的小孩也已经失去在美的 H-4 身份了. 如果你的太太没有为她申请 I-730, 她已经处于失去身份状态了. 在你通过 B-2 转 H-1B 申请而重新得到新的H-1B身份后,她应离境重新申请H-4签证。或使用原来的H-4 签证重新入境,才能恢复她的H-4 身份,在机场移民局官员可能会给她的H-4 的I-94 终止日同你的新H-1B一样,而不是她老的H-4截止日。

考虑诸多因素, 包括劳工证, I-140, 雇佣类I-485 的申请的时间, 费用, 离境申请H-1B/H-4, 或移民签证的风险, 也许使用 I-730, 用Asylee 调整身份, 然后坐等绿卡名额是最简单, 经济的途径.

你的案子很复杂, 你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 各种要求, 各种利弊, 你们的 Priority 做出最好的选择.


问题 23: 我丈夫的 H-1B 身份在去年8月已经到期了。 他在美国已经 6 年了, 因此他
无法更新他的签证。他的公司为他申请身份延期和绿卡, 这样他可以在等绿卡时呆在
这里. 我想知道:

1. 他能在延期申请未被批准时换公司吗?
2. 如果他的延期是批准,他能换公司吗?
3. 新公司可以做什么以便他们能雇用他, 因为他无法更新他的H-1 签证至另外3 年?


解答: (请见我的第一篇综述文章)

外国雇员的 H-1B 申请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外国雇员在外国, 在申请 H-1B 身份时要指 定美国驻该国领事馆, H-1B 身份申请批准后, 在该领事馆申请H-1B 签证, 然后用 H-1B 签证入境. 第二种是外国雇员已经在美国, 拥有其他非移民身份. 这时, 一个申请实际上 包括两部分:归类申请和转身份申请, 即先把身份归为 H-1B 类别, 然后再将其他非移民身 份转成 H-1B. 第三种是外国雇员已经在美国, 拥有H-1B 身份, 一个申请包括归类申请和 延长身份申请. 在转成H-1B 或延长H-1B时, 老的身份必须仍然有效.

H-1B 身份一共有 6 年, 每一次申请最长只能申请 3 年. 在 6 年用完后必须离开美国 1 年以上, 然后才能重新有 6 年的新鲜的 H-1B 身份时间. 但是, 如果任何一个雇主在前 5 年内为H-1B 雇员申请了绿卡 (I-140 或劳工证), 这个雇员就可以在 6 年结束前, 申请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等等的延期, 每一次申请最长只能申请 1 年.

你要确定到底在去年 8 月他的H-1B 身份是否已经到期. 具体算法是他的实际用 H-1B 身份在美国工作的时间, 这个时间不一定是他的 H-1B 批准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 另外, 在 6 年期间有在外国工作的时间 (探亲不算), 还可以从 6 年中减掉.

如果以上的因素都考虑进去了, 确实在 2000 年 8 月, H-1B 到期了, 那么他, 也许连同你, (如果你没有独立的身份), 都已经失去身份了 (Out of Status) , 或称“身份黑了”。而且可 能超过 6 个月了. 黑了以后就不能再延期或转成其他身份了。除非有大赦或是象245(i) 这样的特别立法,或像布什总统最近提出的解决非法移民问题的建议。如果一个人的雇佣移民办到了可以递交 I-485 时, 245(K) 可以允许申请人失去身份, 只要不超过180. 综上所 述, 对你的问题的回答是:

1. 他的延期申请都不应申报, 在申报期间就更不能换公司了.
2. 他的延期申请不能批准, 但 H-1B 的归类申请可以办. 那么用老公司办和用新公司 办
是一样的. 所以, 可以用新公司再办一个 H-1B 归类申请, 如果身份还未失效 6 个月以上, 然后可以到境外申请 H-1B 签证.
3. 新公司只能做一个第一种情形的 H-1B. 如果身份已经失效 6 个月以上, 离开美国后, 就会受"三年不许重新进入美国的" 规定. 那么, 新公司什么也做不了.

问题24: 我是97年持K-1签证来美的, 同年结婚申请了I-485, 两年后同美国公民配偶 离婚. 搬家后没有通知移民局我的地址变更. 后又与另一位美国公民结婚. 我在查询 97 年 申报的I-485进展时, 移民官告诉我在2000年移民局安排了面试,但由於我接不到通知未能
出席面试而被拒绝. 我该怎么办?


解答: K-1 是一种特殊的非移民签证;也可以管它叫半个移民签证.也就是说持K-1入境后,不能延期,也不能转成其他身份. 只有在90天之内同为你申请K-1的未婚夫(妻)公民结婚, 然后申请I-485调整身份.1986年以后,如果面试前离婚,就会拿不到绿卡;如果面试时未离婚 , 且婚姻状态良好, 就可以至少拿到有条件绿卡.

你的案子还未进展到I-485面试时就己经离了婚,那么即使你没有搬家,或搬家了通知了移民 局你的新地址,你并且参加了面试,你的I-485也会被拒绝的.但至少你不至於积累"非法居留时间" (Unlawful Stay). 按照法律, 新的公民丈夫可以为你申请I-130,但你无法申请调整身份, 因为你是K-1入境的,如果你离境, 那么你就启动了10年不许入境的条款(10-year bar), 因为你的身份在2000年误掉面试时就不再存在了. 所以, 你处於在境内不能调整身份, 到境 外又有10-Year Bar 的境地了.

剩下的一个办法就是申请豁免10-Year Bar, 在极少数情况是可以豁免的. 其中一个就是如 果这个人的直系亲属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未成年小孩, 和父母.) 具 体的作法是先让你的第二个丈夫做 I-130 归类申请, 批准后你就可以申请豁免, 由移民中 心审批. 批准后方可离境申请移民签证.

你现在是处於可以逐境(Removable)的时期, 移民局可以在任何时刻开始逐境的过程. 所以 你在做以上的事情时, 还要期待移民局不要开始逐境过程. 移民局官员曾经告诉我: 如果一 个外国人是可以逐境的, 他们没有选择,必须立即进行这个程序. 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我有的像你这样的客户被立即开始逐境, 有的等了一两年之后才开始, 有的许多年过去了, 还没有开始. 所以就要看你的运气了.逐境过程开始了, 你又多了一层麻烦. 如果法官不同 意终止逐境程序, 而最终使你得到一个逐境的命令. 你又是5 年不许进入美国, 豁免那个5 年更难.

就你这个案子,我想说一下"防假婚姻法案". 1986年国会通过了一个法律,不但在婚姻绿卡 面试时婚姻要存在, 而且必须两年老了. 不存在了, 就不能批准 I-485了; 不到两年老不能 批准绿卡; 只能批准一个 2 年有效的"有条件绿卡" (Conditional Green Card). 那么在两年 以后, 如果婚姻依然存在,夫妻要签一个I-751 表,共同申请将条件取消. 一定要注意 I-751 要在第一次面试那起的 1 年零 9 个月到 2 年之间这个 3 个月的时间段内报上 (3-month Window Period). 否则就不能再申请, 面临的就是被驱逐出境.

I-751要在移民中心申请, 且中心可以直接批准. 如果中心做不出批准的决定, 就要转到当地移民局办公室面试, 由面试官作出最后决定.

如果在 Window Period, Window Period 到来之前或在第二个面试之前离了婚, 那么申请 了的I-751 就变成豁免申请 ( Waiver ). 这时一定要经过面试才能决定, 面试时, 如果移民 局面试官相信了你的婚姻在建立时是真真正正的要在一起过日子的, 只是后来过不不到一 块了, 才不得不离婚, 那么, I-751 还是可以批准. 批准了你就有了永久绿卡.

婚姻绿卡的婚姻要维持到第一个面试. 但由於等待时间很长, 有很多婚姻在等待期间破裂, 离婚. 那么就什么也得不到, 除非离婚是由於公民配偶对你的肉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那么你 要用 I-360 表自己为自己申请豁免, 如果批准了, 就能拿永久绿卡.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出 现虐待, 要报警, 建立案子, 拍照身体伤害的照片, 等等.

配偶的死亡同离婚是不一样的, 配偶在初次面试之前死亡, 移民局仍可以考虑人道主义的 情况下批准绿卡. 但必须移民局认为把你逐境是不合适的. (这就搀进去主观的东西) 也 就是说, 移民局有这个处理余地, 拿绿卡不是肯定的事情.

如果美国公民配偶在结婚两年后死去了, 你在死后两年内或更早提出申请, 在面试时, 又未再婚, 你就可以肯定的拿绿卡. 请见 INA Section 201(b)(2)(A)(i).


问题25: 我的男朋友在2003年12月1日进行了公民申请的面试. 他现正等待宣誓入籍. 我现在持有 H-1B 身份. 我们是否可以结婚? 等到他成为公民后, 他将递交我们的结婚证书来转换我的身份. 假如结婚证书送出后, 我可以立刻离开我的工作吗? 或者我应该等待移民局的收据单? 还有, 我需要等待多久才能拿到条件性绿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

解答: 你现在可以结婚, 将"二合一"的I-130/I-485 表及其他文件等准备好, 等他拿到 "公民纸" (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 复印一张附上, 就可以交到移民局了. (公民纸 上说复印是非法的, 但在为亲属申请移民身份时允许复印.) 从法律上讲, 你们的"二合 一"的申请时不要求你的 H-1B 身份还有效. 但由于什么时候他可以拿到公民纸仍是未 知数, 最好继续工作, 维持H-1B 身份. 如果你失去身份 6 个月后再申请"二合一", 你就 不能申请"回美纸"了. 另外在失去身份后, 你就是可驱逐出境的(Removable).

需要多久才能拿到条件性绿卡取决当地移民局的处理时间. (Local CIS Office) 差别在从几个月到几年.


问题 26: 如果我与我的中国女朋友结婚, 我怎么能把她办到美国来? 她到美国不能工作无所谓, 长久的分离是很难忍的。 怎么办? 做K-3/K-4 签证可以解决问题吗?

另有新闻关于达拉斯移民局办公室采纳迅速调整身份的做法? 看起来他们能在90 天之内
完成对I-130/I-485 申请的处理。它适用于保证人为永久居民的配偶吗? 果那样,我住在
加利福尼亚州,我可以搬到得克萨斯州以利用达拉斯移民局的快速处理吗?


解答: 因为您现在是一个永久居民, 结了婚她也没有移民签证名额, 而且移民倾向严 重了, 再办非移民身份就更难了. 所以, 最好不结婚, 看看能否让她独立的办非移民身份 入境, 譬如 B-1,B-2,F-1,H-1B,H-2B,L-1A 等。然后在美国结婚. 她就可以等你的 公民身份, 或申请F1A 类别, 慢慢等移民签证配额。(这里我要多说一句: 在这种情况下, 最好以你的绿卡身份申请I-130, 因为申请公民时会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 导致申请不能批 准, 或耽搁时间很长. 就象下一个问题的情形下, 由于快要申请了, 出了误买偷来的车, 又 缺乏得力的刑法律师代理, 导致有了定罪. 也许公民申请了, 也批准不了了. )

K-3/K-4 只适用于美国公民。当你成为了美国公民,而且你的女朋友也没能以非移民身份来美。这时,你可以在美国做K-1 (未婚妻) 签证申请, 然后当申请批准后, 她将去广州申请K-1 签证进入美国。 之后她必须在90 天内与你结婚, 然后申请I-485调整身份。 I-485需要用 多长时间要依你的当地移民局办公室而定。 在加利福尼亚州,它是相当慢的。如果由于种种原因, 未婚妻身份申请或未婚妻签证申请没有批准, 你还可以采用第二种办法: 你去中国与她结婚。然后回来在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做I-130申请。一旦你有I-130 收据通知,就可立即在密苏里服务中心用I-129F 表提出K-3申请。然后,几乎是重复K-1 过
程。

K-3 批准后, 并进入美国, 她能申请打工许可证(EAD 卡片), 与此同时, 等待I-130 的处理。法律限制她无法申请 I-485 直到I-130 被服务中心批准。 但是, 佛州的坦帕移民局办公室不理会这一条款, 允许K-3 调整. 但你必须重新交一个I-130 表, 那么, 你的案子就成为典型的"二合一" 的做法。这显示出当地办公室与当地办公室做法的不同。

另一个当地办公室做法的不同的例子是近来达拉斯同边办公室的改革。"二合一" 或单办I-485时, 它总是在象在达拉斯的当地办公室申请. 当然你可以搬到达拉斯地区来利用它在较短的处理时间。 因为基于家庭关系申请的I-485 要求公民的一方(或有绿卡的一方) 填写I-864. 如果你在加利福尼亚州工作, 但住在达拉斯,这就有问题了. 移民官也许因此拒绝申请, 理由是你们在搞 "选择移民办公室" (Venue Shopping)。所以, 你必须在那
里居住和工作。

问题 27: 1997年我和先生在大陆结 婚。 当时他是绿卡身份。但是婚后没有立即办理申 请 移民的手续,而是在1999 年我以学生身份入美。1999 年是我先生绿卡 5 年期届满, 由于没有决定到哪个州定居,所以没有办理公民申 请。而人生无常, 世事难料. 1999 年 12 月,我先生因错买了赃车,在一次被警察拦下后, 2001年1月被判危险驾驶,守行为 3 年(Three-Year Probation?),今年1 月份刚刚结束每个月打电话报告个人近况的生活。 我呢,则在2000 年5 月通过了一胎化的有条件批准,于 2003 年 9 月正式收到批准通知书。我现在是正式的难民身份,而我先生则是持有多年绿卡的身份。

基于我这种特殊的情况,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绿卡,我先生是否可以在今年年底申请公民?5 年无犯罪记录是否从1999年12月算起?我是现在用我先生的永久居民身份
申请绿卡呢,还是等待他取得公民后?我先生在美国就读大学,英文没有问题,主要的障碍是担心曾经的 案底,这对申请公民有多大的影响。

另外,我已经多年未曾回国了,我是否可以以难民身份申请旅行签证返回中国探视老父母,这样的旅行会不会对将来有负面影响,回来的时候是否会被拒绝入境?


解答: 你的情形充分体现了以绿卡身份为配偶申请的必要性, 尽管绿卡配偶即将申请公民. 最近两年我听说和遇到不少在公民申请过程中一个人过去的犯罪记录不但影响公民申请的批准, 而且使绿卡都面临威胁. 一般来讲, 申请公民在犯罪方面要求比绿卡严. 它的标准是申请公民的人不能有"道德上的堕落" (Moral Turpitude). 虽然申请时 5 年前的犯罪不算数, 但移民官仍然可以考虑它, 而成为找到 Moral Turpitude 的证据.

如果你先生仍想成为公民, 应雇一个律师, 仔细做一下研究, 看一看他的犯罪记录首先是否影响他的绿卡, 然后是否影响公民申请. 刑法案的性质和判决按州法决定, 但移民法又有对刑法的不同的解释和应用, 往往比州法更加严厉. 比如与毒品有关的犯罪, 在移民法中看的很重. 推翻一个州法官作的判决是难上加难的.

也许你考虑以你先生的绿卡身份我你申请和难民身份调整之间来一个赛跑的办法, 而不去触动你先生公民申请的麻烦, 尤其目前这个气氛, 免得鸡飞蛋打. 他的公民可以过几年再说了.

问题 28: 我在等待 I-485 申请 180 天后更换雇主的话,是否一定还要书面通知美国
移民局?如果不通知移民局的话,是否会影响到今后移民局在安排I-485 面谈时出现疑问.


解答: 首先, 雇佣类的 I-485 一般没有面试, 除非个别的情形才送到当地移民局经面试后做出决定. 那么往往是案子出现了问题.

在移民局运作部代理主任 威廉 - 叶茨的2003 年8 月 4 日备忘录中提到新雇主应该写信核实新的工作 Offer 和外国雇员以前的雇主的 Offer 是同样或相似的,并且邮寄到 I-485 等待的移民局办公室。 但是,这个要求并不是一个统一的要求,因为是叶茨在谈到老雇主撤回 I-140 申请的情况下谈到的这一责任的. 如果移民局没有收到新雇主的信, 他们就会寄给你一个要拒绝 I-485 的信. (Intent to deny) 如果你在信中规定的时间内将该信寄给移民局, 并证明新的工作 Offer 和你以前的雇主的 Offer 是同样或相似的, I-485 是照样批准的. 所以在换雇主后, 新雇主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上缴这封信.

事实上, 既使你的新雇主上缴了这封信, 它也不一定被放到您的档案里, 因为不是移民局索要的, 故没有工艺流程纸(Colored Routing Sheet) 。我总要求我的客户在换工作时让雇主发这样的信. 目前仍然有雇佣类 I-485 在等待近 3 年后, 一次性的批准了, 未经要求补交证据. 95% 的申请到后来收到了补交证据请求 (Request for Evidence, or RFE)。 到那时, 再交那封信也不晚.


问题29: 我第一位先生是个美国公民. 我们在中国相识,结婚. 但因为性格不合, 在不
到两年时间裹,我们就分居了. 我拿到了我的第一张临时绿卡, 之后我遇到了我现在的丈夫, 我与前夫办理了离婚. 我与现在的丈夫生活很美满,并育一子. 我现在的丈夫也是美国公民, 他帮我申请了I-485 和I-130, 我愿意放弃以前的两年的临时绿卡,移民官通知我们去面试, 但结果却是要进一步审理我的案子. 我真不知还要等多久? 还有我应该怎么办? 还是只能 无限期等下去?


解答: 对於你这个问题,我在问题24中有一些论述.如果你是K-1入境的, 你可以读一 下对那个问题的解答 .

如果你是非K-1入境的, 你可以同第二个美国公民结婚申请"二合一", 最终拿到绿卡. 但是前提是你第一个申请必须有了结果方可申请. 在等待中是不可以申请的.

在拿到"有条件绿卡"后, 要在Window Period 申请I-751来把条件拿掉. 在Window 之前就 离婚了, 离婚判决下来后就要立即申请I-751, I-751最早可以在决定办离婚时就可以申请. 这时因为只有你一个人签字.你申请变成了是要求豁免(Waiver)的申请. 如果批准了, 你可 提前拿到永久绿卡, 而不受Window Period的限制 . 但最晚不能晚於Window Period 的最 后一天提出申请. 这些要求在第一次面试时拿"有条件绿卡"时, 移民官必须向你说明, 并让 你在一个文件上签字, 保证移民局已经告诉了你要做I-751的事. 如果你根本就没有申请, 那你就是可逐境的了(Removable).因为你的"有条件绿卡", 在Window 过后就作废了.

很有可能你和你第二个先生在你Window以前或Window后申请了I-130/I-485, 移民局官误收了这个申请, 而且进行了面试. 在面试中发现你曾被给予了一个有条件的绿卡, 没有任何 I-751在你的档案中. 移民局并不关注每一个有条件的绿卡的到期日, 提前警告他们该申请 I-751了, 或者Window Period 过了,仍不见I-751而开始逐境过程. 你就处在这个奇怪的情形裹, 面试官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交到上司去处理, 那么什么时候得出结果是没有任何期限的.

按照INA Section 216 (C) (2) (A), 未能在Windwo Period申请I-751或未能出席面试,移民局将终止有条件绿卡身份. 没有任何条款可以豁免没有按时申请. 但移民局可以接受一个晚了的申请, 一旦他们接受了这个申请, 就是算"按时申请"案对待. Flores-Salgado v. Caplinger, 872 F. Supp. 1521 (E.D. La, 1995), 换句话说, 移民局可以攒这个空子接受你的I-751申请, 然后拒绝I-751, 然后考虑第二个丈夫的I-130 申请. 但由於第二个I-130/I-485 已经申请了,移民局很可能由於技术原因要Reject I-130/I-485,要求你们重新申请I-130/I-485. 因为他们的申请日期必须在I-751拒绝之后.

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免去I-751的申请的, 所以读者一定要注意I-751一定要申请的, 共同或单独的申请. .在拿到"有条件绿卡"之后离婚可不一定就拿不到永久绿卡. 即使I-751拒绝了, 如果已经同第二个公民配偶结婚, 当然可以申请I-130/I-485, 但必须在I-751的书面决定决定之后, 在这一程序中, 我遇到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 在面试I-751时, 移民官说让我的客户回去等待书面决定. 客户同时收到两个通知 .一个是拒绝I-751的通知,另一个是开始逐境的通知.也就是移民局不想给她一个间隙从而使第二个公民配偶申请I-130/I-485. 而另一个客户而收到拒绝通知. 当天下午就将第二个I-130/I-485报了上去了, 后来也没有接到逐境通知. 我的感觉在你的案子中, 如果移民局认为你第二个婚姻是真实的, 而且第一个也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按时申请I-751,你的I-751也会获批准的, 移民局也许会帮助解决未报 I-751 申请而造成的困境. 故我的想法是,立即交I-751,附上所有支持文件和申请费. 并附上我所述案子以使移民局官员知道这案子的存在. .看看移民局怎么处理.

如果两个申请都是拒绝,移民局会开始逐境过程,然后你们可以在逐境过程重新报上I-130/I-485的申请.

在我开场白的文章中,我说到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雇个律师;如果雇不起,可以花点咨询费, 把该知道的重要的搞清楚, 不发生这样的简单的错误.


问题30: 我是在2月持 B1/B2 入境美国, 经过海关时, 批准逗留半年. 问:

1. 假如有雇主雇我, B1/B2是否不能在美国境内申请任何工作签证?.
2. 假如我在美国公司申请在美工作时, 他们要我填上的事情表问我是否能在美合法
工作,我应该选择 Yes 还是 No? 因为如果被美国公司录用, 理论上此公司可以帮助未来
雇员申请雇佣签证身份如H-1B等, 对吗?
3. 如果持有B1/B2而获职於美工作,申请人是否要离开美国返回母国的美国领事馆申请
工作签证呢? 雇主如何在美国境内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 哪个政府部门?
4. 持B1/B2者是否可以在美国提出两种身份转换,例如和美国居民结婚调整身份或学生
签证F-1?
5. 在职业移民项下来,有一项是杰出教师,何谓杰出教师,?是否需要我到美国的学校聘用
才可申请. 家庭教师是否属劳工移民?需要大学证书?
6. 香港和澳门一般是没有政治宗教迫害,那么,香港和澳门新来美国就不可以申请庇护(如 像大陆人民一样),对吗?
7. 和美国持绿卡居民结婚, 在拉斯维加斯注册,是属於等级优先和在美国那处提出亲属移
民,现在需时多少年?未移民前是否可先申请工作证呢? 本人是否在B1/B2到期前先离境?
8. 在香港办理离婚时,通常先分居一段时间, 等待法庭批出文件才算是正式离婚姻.假如在
未批出,法庭文件时,在美国境内,例如拉斯维加斯与美国持绿卡者结婚 .在填报申请结婚
时, 我要填上离婚日期,那么,填上与前任妻子分居日期可以吗 ?因为拉斯维加斯是不需
要上次离婚时法庭判决的影印本就可以结婚.


解答:

1. 可以, B1/B2 是可以自由转变成其他身份类别的;
2. 要填"No". 外国人没有绿卡或 EAD, (EAD 是由于某种移民程序或申请阶段时, 移民局发的打工许可证.), 在申请工作时, 你就必须要求雇主为你申请像 H-1B, H-1A, H-2B, LA, L-1B, E, O ,P, Q 等这些所谓的工作者身份, 这类身份只能为"给你申请的雇主"工作.所以,如果他要雇你,就必须为你申请工作者身份.
3. 如果雇主在你B-1/B-2I-94卡有效期内申请工作签证, 你就不用出境, 直接将B-1/B-2转成工作身份类别,否则要出境到领馆申请签证, 然后持工作签证重新入境方可工作. 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人总是说返签,返签的, 可能就是这个意思.
4. B-1/B-2作废前, 你可以报上一个或数个转变身份的申请, 但必须在B-1/B-2 身份作废前提出. 如果申请了调整身份, B-1/B-2 就不存在了. 如果申请的数个非移民身份都批准了, 你只能选用一个, 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两个身份.
5. 职业移民有 6 种,第一类包括三种,其中第二种是"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那么必须是雇你作杰出教授的大学提出申请. 如果你只是个教师, 还不到教授的学术头衔, 你可以办第二类或第三类. 作为一个教师应该拥有大学学士学位. 但法律没有硬性规定, 主要是看教育行业中的一惯要求及州法的特殊规定. 比如有些州不但要求学位, 还要通过执照考试才能做为某种教师.
6. 任何一个国家来的人都可以申请庇护,香港,澳门也不例外.但能否获准取决於移民局是否承认迫害的真实存在和你自己受到迫害的恐惧心的可信度. 大陆居民的庇护成功率较高是因为(1)中国大陆是共产主义独裁政府体制;(2)中国大陆在实际执法中不给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等; (3)中国大陆政府现行政策对民运人士, 法轮功练习者, 基督教徒进行残酷的迫害; (4)美国移民法特别地规定,在大陆受到在"一胎化"的政策下而迫
害的, 包括强行堕胎,罚款等, 均构成庇护理由.
7. 同美国永久居民结婚不能立刻改变你现在的身份,由於有配额系统,你的永久居民配偶只能在Nebraska 服务中心提交 I-130 归类申请, 在 Nebraska 中心, 他们己经处理在 4/13/2000 及这个日子以前收到的申请. 在哪个中心申请由你的住址定, 而不是由结婚地定. 绿卡配额的等待期是4~6年. 在等待期间你的非移民身份不因此而发生任何变化. 如果你无法延长B-1/B-2 或转成其它长期身份类别. 只能离境, 否则就黑下来了.
8. 当然不能把分居的日子算作离婚的日子. 在申请移民身份时, 必须有外国的离婚判决. 换句话说, 必须有文件说你已经离婚了. 在美国你去结婚时, 政府不要你以前离婚的证据. 如果你申请结婚, 政府会批准的, 但你就犯了重婚罪. 另外, 在申请时, 移民局要求你交离婚证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如果离婚发生在结婚之后, 你就拿不到绿卡, 因为绿卡申请基於的婚姻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