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 我很高兴在我们的网站上转登我的移民问答信箱专栏。

我是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己有十二年多了。在移民法内部的各个领域都有涉足,做得最多的是雇佣类的签证和绿卡, 我的客户来自许多国家,遍及整个美国。

移民法甚至每天都有新的变化,所以及时通过传媒让新移民了解法律及申请过程的变化是非常有必要的。我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可以每天都取得来自移民局,劳工部和国务院的最新消息。那么我也在解答读者实际问题的同时,及时告诉大家移民法最新动向。

也许大家都知道,做移民方面申请最令人头疼的是等待的时间太长,那么仔细准备申请的表格和材料,保证一次性接受而不被打回来,并且保证一次性批准和不被送回要求补交材料 (RFE - Request for Evidence) 就显得异常重要。所以我建议大家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要请一位移民律师代理,这样在申请,尤其是查询过程中,有很多便利。比如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提供给会员同移民局联络的渠道来解决棘手,或长期拖延的案子。当然,在雇佣律师时要调查一下他们的资信。在移民法方面,有很多没有律师执照的人在冒充是律师,所以一定不要上当。

由于现在没有例具体问题,我想要讲一讲我在十二年的工作中遇到的最多和客户不清楚的问题。甚至是错误的概念, 一个就是签证 (Visa) 同I-94 之问题的区别。签证是由美国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或境内国务院签证办公室签发的入境申请许可。因为它只是个申请的许可,那么有了它,并不保证能否真正被接受入境,更不能保证入境可以逗留多长时间。那么谁来决定能否入境和入境准许逗留的时间呢?是由机场或实际边境线的移民局官员,他们同领馆的签证官不属於同一个政府机构。所以,签证有效期并不是到了美国可以逗留多久,能够逗留多久是在 I-94 入境离境卡上标明。当我们要延长在美的时间时是要求延长I-94卡上注明的逗留时间,而不是延长签证的有效期。每个人都要在签证的有效期间之内申请入境,一旦入境, 签证的作废并不影响这个人在美国的身份合法性。

第二个最有混淆的问题是,在延长同一身份,或转成另外的身份时,法律规定当时的身份必须还是有效的(Valid)。无效的就是我们常说的失去身份了,或者“身份黑了”。黑了以后就不能再延期或转成其他身份了。除非有大赦或是象245(i) 这样的特别立法,或像布什总统最近提出的解决非法移民问题的建议。还有一个例外就是同美国公民配偶结婚的外国人可以将黑的身份调整成绿卡。所以说身份黑了很危险,因为"黑了"再变"白"是很难的。

回到申请延期或转身份时老的身份必须是有效的这个问题。那么申请递上去了,老的身份就可以作废了,申请人仍然可以在美国停留,等待申请的批淮。如果批淮了,就可以多待一段时间;拒绝了就要立即离境。这个“立即”就是打点行装,订购机票所需用的合理的时间。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间题,假如你有B-2 旅游身份,I-94卡6月1日到期,5月20日你想提出延期申请,要求延到12月1日,(B-2身份最长可以延期6 个月),可是到了11月20日延期的申请还没有做出决定,这时你该怎么办呢?你可以再申请延期或转身份,如果第一个延期批准了,第二个申报时就是合法的了。如果拒绝了,第二个申请也就自动作废了。

第三个常见的问题是,申请雇佣类绿卡(Employment-based Green Card Petition) 与 H-1B 并没有任何联系。很多人认为得先有H-1B,才能接着申请绿卡,其实不是这样的。绿卡的申请是基于一个永久工作的offer,而 H-1B 是实际存在的,马上就要开工的临时工作。那么也就是说绿卡的工作offer 可以给一个在中国的工人,从而开始申请过程, 而这个人可能从来没有来到过美国. 或者是一个外国人在A公司拿著H-1B工作身份,B 公司给他一个永久工作offer,B 公司就可以开始为他申请绿卡。申请过程中,他可以继续为A 公司工作,不必为B 公司工作, 也就不必将 H-1B 转到B 公司。

最后一个常见的错误认识是在避难的申请发生的。在移民局官员面试后,做出的决定是拒绝避难申请。此时申请人的非移民身份己经作废(黑掉了),移民局会自动把这个申请转到移民法官去处理。其实真正的过程并不是这样。当移民局面试官拒绝他的避难申请后,这个人就是可以被逐境的人(Deportable 或 Removable) 因为这个人身份己经黑了。 上法庭是因为移民局开始了逐境的过程,而不是简单的让移民法官重审 (Review) 一下避难面试官的拒绝决定. 只不过是在逐境过程中可以重新向法官提出避难申请。移民局并不是对所有黑了的人都开始逐境过程,但对避难失败的而身份又黑了的人,逐境过程是一定要发生的. 这就是为什么没有身份的人要亲自到移民局去面领移民官的决定. 因为移民局要亲自将传票 (Notice to Appear) 交给避难失败者. 所以说身份黑了或即将黑了的人申请避难,是砂锅捣蒜 - 就这一锤了。也就是说要特别慎重。因为像245(i) 这样的法律可以使黑了的人变白,但惹上逐境就是非常麻烦。若法官不同意停止逐境程序,或取消逐境命令,即使有了245(i) 这样的法律,也无法享受。

作为结束语, 我想告诉大家虽然我是行业律师,但你们读了我的文章或解答, 并不建立起律师-客户的关系。如果你照我说的去做而使自己的申请出现任何问题,你不能认为我是有责任的。 但我用努力,使我提供的信息,和对你们提出的问题的解答是正确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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