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31: 我是J-1身份, 我太太和女儿是J-2 身份. 目前我的女儿是F-1身份 (她19岁 ). 我在2003年12月申报了I-140. 因为我不能在我们国家拿到豁免权, 我必须回国等待两年.
我太太和我将在美国驻广州领事馆拿到移民签证后回美.我的问题是, 在我们返回美国后, 我的女儿是否可以调整身份? 或者她必须回中国取得移民签证? 请给我们一个建议.

解答: 首先我想说一下不是所有的 J-1 都有"两年回国服务期" (以下简称"两年"), 而且即使在签证上领馆写了你有, 也不一定真有. 对於"两年"是否适用于一个 J-1 身份, 移民中心的官员有最终的决定权.

最简单的判断有无"两年"的方法是看一下你的 J-1 计划, 无论是学术交流, 还是从事科研项目, 是否有中国政府或美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的资助; 如果没有, 再看一看你所从事的 J-1 计划的领域是否在一个所谓的"技术领域一览表"里 (Skill List), 如果不在, 你就没有"两年".

如果 J-1 持有者有"两年", J-2 (配偶和未成年小孩)也有这"两年". (8 CFR 212(c)(4)) 那么这个"两年"不服掉, 或得到豁免, 是不能转成其他身份的, 尤其不能转成 H, L, 和绿卡. 其他的可以通过离境申请签证,然后重新进入美国. 移民局偶尔也批准在境内转身份, 如 F-1 或 O-1. 但实际上法律是不允许这个做法的. 况且即使转成了身份, 这"两年"仍然粘在身上, 无法申请 H, L 和移民签证, 包括境内调整身份. 所以, 单单你们夫妻俩回国服务两年还不够,你的女儿也要服这"两年".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 (AILA) 在2004年四月二十一日还在同国 务院的照会中要求"两年"不应该适用于 J-2. 但仍然无用.

另外, 如果你们俩在领馆申请移民签证入境后, 你的女儿就不能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 她也必须去领馆做"Follow-to-Join"的申请. 所以,你们三人应一同回中国, 两年后一同申请 移民签证. 当然这得在你的 I-140 批准了的前提下.

最后我想提醒你一下, 你的女儿可能存在超龄问题 (Aging Out). "未成年小孩身份保护案"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 CSPA) 规定在你的女儿申请 I-485 或领馆申请移民签证过 程中, 在她有名额的时候, 她的 CSPA 年龄要是小于 21 岁, 她就可锁定在申请之内. CSPA 年龄是指她的生理年龄减去 I-140 申请时等待所用的时间. 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在移民签证 名额有了的时候, 她必须在一年之内申请 I-485 或领馆申请移民签证. 由于 "两年"的事情, 她很可能会超龄. 这就是为什么有一个说法: "宁可不来美国, 也不拿 J-1 来美国."

"未成年小孩身份保护案"比较复杂, 我以后会拿出来单讲一讲.



問題 32: 婚姻有條件綠卡, 轉永久綠卡及入籍考試的程序


問題 32:

(1) 我於2001年來美洽談外貿生意,在美相識了我的丈夫,並留了下來.2003年4月4日收到
緣卡, (但這是臨時綠卡)到2005年4月要到移民局再一次面談,但我想知道 ,要申請入籍時
間是以2003年或2005年算起呢?我丈夫是公民,我三年以內可以提出申請考試入籍?

(2) 我父母移民來美大約六年有餘, 我很想讓他們能抽時間去讀書入籍,將來也有保障. 聽
說現在頒佈有關移民政策,如果在取得綠卡之後的七年不申請入籍的話,政府將永遠取消
你的入籍機會嗎?

(3) 我聽說有些律師可以幫助你入籍,究竟是如何辦理?我有一些朋友她們已經入籍了, 也
可以說是通過入籍考試了,但平時觀察她們 ,英語水平相當低,令我很懷疑這樣的水平不知 如何通過考試,她們都說是通過律師幫忙入籍的.

(4) 早前布什總統頒佈的非法移民可以申請工卡,具體情況如何?對於這類非法移民利與弊
如何呢?


解答: (1) 這要從你身份被調整成永久居民的那天算起.那天應該是做ADIT的那天,也就是在護照上蓋綠卡章,在I-89上簽名,按右手食指指紋的那天.絕大部份是在面試那天.並不是從信中收到塑料的那一天.也不一定是綠卡中註明的綠卡有效期起紿的那一天.所以你的綠卡起紿日期不一定是2003年4月4日.

如果在面試那一天你的婚姻還不夠兩年,你得到的綠卡就是"有條件的綠卡"從調整身份那一天到1年零9個月和2年之間的90天的Window期間要申請I-751將條件拿掉,但不會肯定有面試,移民中心可以直接批准許I-751. 你可以不管 I-751批准與否,只要你仍然結著婚姻,就可以從調整身份那一天開始2年零9個月就可以申請公民了.

(2) 還沒有這樣的法律,我想這樣的法律也許不會通過的.

(3) 律師可以幫助準備面試,告訴你大約都問什麼問題,使你有所準備. 另外移民局已經公布了考政府和歷史知識的100道題. 移民官從中挑出10道問, 你必須答對7道以上.然後默寫 一句完整的, 簡單的句子, 像: Children go to school by bus. My wife is a good cook. I am just a kid. 我想一個人的英語水平達到能知道問的是什麼就有可能通過入籍考試 .

(4) 布什總統只是作了一個提案,最近肯尼迪議員也作了一個提案, 但一個提案要都成為法律還有漫長的道路.所以每一個對移民有利的提案都是一個希望.要想使它成為現實,移民們要向你自己選區的參, 眾議員寫信,支持這些提案,不能因一個人的力量微薄而不去做.




問題33: 受庇護者的國際旅行的限制


問題 33: 受庇護者的國際旅行的限制我於1998年9月27日來美國,99年2月28日由
於簽証有效期已過期,被移民局抓住.原來辦庇護,2000年2月20日通過. 請問:

(1)我可不可以去中國以外的國家旅遊?如果我出國會不會受簽証有效期已過半年,三年不准入境的懲罰?
(2) 我旳孩子現在美國, 他可不可以回中國探親?
(3) 庇護綠卡現在排到哪年?


解答:

(1) 你可以去中國以外的國家旅遊,但必須先辦下來庇護者旅行証 (Refugee Travel Document) 俗稱 "綠皮書" 一旦庇護被抓住, 你的身份就是 "受庇護者" "Asylee", 就不再是旅遊者身份. 庇護身份不受3年不許入境,10年不許入境的限制.

(2) 孩子如果是 "派生受庇護者" (Derivateive Asylee) 就不能回中國探親 ,如果他有獨立的非移民身份或移民身份, 就可以回中國.

(3) 大約在1998年11月份.



问题34: 在没有出生证的情况下, 如何证明申请人的出生?


问题34: 我是一名美国绿卡持有者,现在我要申请在中国的亲生的儿子,因为一些原因
没有出生证明和报户口。请问我可以用什么手续申请,怎么申请?


解答: 你缺的就是小孩的生出证明以证明你是他的父亲。 在没有官方(公安局,民政局等)的出生证明时(第一类证据),你要让官方开一个证明没有小孩的出生纪录的证明书或证明信。有了这个证明信,你就可以使用第二类证据。第二类证据包括,接生医院的证明,当时的医疗接生纪录, 或接生婆(在家接生的情形)的书面公证的证词; 任何比你的儿子大18岁以上的人的公证的书面证词,这些人往往是你的朋友,亲戚,同事,邻居等.他们要叙述他们为什么知道,并记住了小孩的出生日.另外还有上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的记录。小孩的病历本,及任何有小孩的名字,他的生日和他父母姓名的文件,越早越好, 这些都可
以作为第二类证据 。

如果第二类证据充分,移民局可以认可他的出生日,出生地和你是他父亲的事实从而批准I-130, 及今后的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申请。

问题 35: 公民子女为父母在美国境内申请绿卡的全部过程

问题35: 我在2004年5月10日经宣誓成为美国公民, 移民局当场发给了我公民证书 (Naturalization Certificate)。我父母今年1月4日以B-2身份来美,身份7月3日作废. 请问
,我是否可以给他们申请绿卡? 在那裹申请? 都要什么文件? 我父母没有出生证怎么办?


解答: 就像我在问题#1中介绍的,公民的父母属於直系亲属 ( Immediate Family Members) 没有移民签证名额限制, 即可以立即申请 I-130, 批准后就可以在广州领事馆开始移民签证的申请,没有等待名额的事情。

如果父母已经在美国, 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A, G, C, Visa Waiver, 有两年回国服务期,且尚未获得豁免的J 身份除外),就可以申请调整身份,这种情形就要用I-130/I-485 "二合一"的申请程序在当地移民局提出申请。当地移民局会将申请转寄到“密苏里服务中心”(Missouri Service Center - MSC) 统一管理。过一段时间可能会要求直接寄给MSC,而不用再通过当地移民局转寄。申请最终要由当地移民局处理,经面试后才能批准。

关于父母的非移民身份是否需要求维持的问题。法律是不要求父母在申请I-485 那一时刻身份还是有效的,只要求是合法入境的。申请上去I-485后,他们的身份就变成合法了。(合法居住以等待I-485的处理) 在这期间他们可以申请打工卡等。但是对申请I-485的人能否申请“回美纸”(Advance Parole Travel Document) 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申请人在报上 I-485的时刻,身份己经失去6 月以上了,多数移民局就不批准回美纸了,有个别移民局仍然会批准回美纸,但警告申请人即使有"回美纸"出境,仍然有不允许再进入美国的可能性,因为身份失效6个月以上导致他三年不许入境。(失效12个月以上将导致10 年不许入境)。所以, 就你这个案子来讲,如果你父母想在I-130/I-485等待期间回中国看看,就应该尽快整理文件,争取在他们B-2失效前提出申请,至少不能等他们身份失效6个月再申请。如果他们不想旅行,也就不必考虑这个问题。

换一个角度来讲,当一个人能够有希望成为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他就可以不用维持非移民身份了。比如拿B-2 来美的姑娘嫁给了一个永久居民,因为这个永久居民丈夫迟早要成为美国公民的,(除非有较重的犯罪或无法通过美国政府与历史知识面考的)那么硬要维持非移民身份, 几年下来代价会非常高的,就可以选择“黑下来”。但"黑下来"的后果是今后无法申请回美纸,另外在“黑下来”的过程中会提心吊胆,如果被移民局抓住,是可以被驱逐出境的。(Removable)

另外一个注意的是,要在父母入境的60天之后再申请I-130/I-485,否则会有移民倾向问题从而使 I-485 的申请被拒绝。

申请时需要如下表格和文件,(一定要记住直系亲属没有派生受益人,故你要有两个申请,一个为你父亲,一个为你母亲。)

1. I-130及$185申请费;
2. 你的公民证书复印件(或称"公民纸");在用於申请移民中, 公民证书可以复印;
3. 你的出生公证书(在中国和台湾, 政府仍然没有一个同美国各州政府发的相似的出生证. 一个完整的出生证明应该是有婴儿姓名, 出生日和出生地, 父母的姓名这些基本信息. 由於没有这样的出生证,目前中国的作法是为公民做一个"出生公证书"这个出生公证书在移民局和领事馆是普遍认可的, 可以作为一个申请人的原始出生证明, 但是它可不是必需的。真正的原始出生证明是户口簿。中国的户口簿是由公安局系统颁发并维持的。户口簿中列上户主这个人,有时是父亲, 有时是母亲。然后家中的其他人口是以她(他)同户主关系而列的。户口簿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是不科学的。因为它不提供一个人的亲生父母是谁。 例如,张林是户主,王萍是户主之妻,到了张红这一页,写着“户主之长女”,这可以证明张林是张红的父亲,王萍是张林的妻子, 但不见得王萍就是张红的亲生母亲。等张红嫁给董强后,他们又建立了一个新的户口簿,张红从张林家的户口簿迁出了。这就更无法知道张红的亲生父母是谁了。

所以你必需有出生公证,才能够真正的证明你的父母是你的生身父母。在中国,办理出生证要持户口簿和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

4. I-485/G-325A, 如果父亲或母亲大於75岁,只交 $315申请费,如果小於75岁,还要交 $70.00指纹费。

5. 父亲或母亲的出生证明和结婚证明。由於往往父母的年龄很多都在70岁以上了,来美之前又未做出生,结婚公证,这两项将是很难产生的。详细做法请见问题#34。(如果入了籍的中国人有意为年老的父母办绿卡,一定要首先解决他们出生,结婚公证书的问题)

6. 父亲或母亲合法入境的证明。(这可以是I-94 卡或签证章或护照盖的入境章。注意申请绿卡与护照有效与否没有关系)

7. I-864或I-864和I-864A,以及所有表中要求产生的财务文件。这些文件包括经济担保人的在职证明信, 最近三次的工资单(Pay Stub),最近三年的W-2及1040 税表和最近的银行存款证明。

当申请交到当地移民局后, 他们就将申请转寄到MSC. MSC 经粗略审理后发出收据. 如果缺文件, 或文件不符合法律标准, MSC 不会将整个申请退回,但会发出补交文件通知(RFE), 而此刻不认为申请已经报了上去. 后果是打工卡和回美纸都不能审理和批准. 补交的文件要直接寄给 MSC.

几个月后, MSC或当地移民局会寄出做指纹的通知. 最后面试通知会从MSC 或当地移民局寄出. 收到面试通知后, 你父母就要做"体检", 并准备面试. 面试时法律不要求你去, 但最好去. 你父母必须去. 这样的面试可以说是所有移民面试最简单, 容易的. 如果你实在太忙, 不能去, 或根本就不同父母居住在一个城市, 你要给移民局你的号码, 他们可能会打电话给你, 以证明你还健在.


问题36: 马绍尔群岛人在移民法中的特别待遇


问题36: 我和小孩是在1996年到Marshall Islands 居住, 然后是在去年9月到了美国,现在我们己申请了ID。不知道我是否有资格申请到绿卡?我和小孩都是以Marshallese 的身份过来的 (Marshall Islands Passport) 希望能得到你的解答。


解答: 美国同马绍尔群岛(马岛)(Marshall Islands) 的自由协约“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 ”赋予马岛人许多其他国家的人不能享受的权利。移民法中212 (a)的(14) (20)和(26) 不作为马岛人不能入境的限制。这个协约在去年10月正式通过修正案。

修正案对移民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 现在马岛人可凭护照入美,入美后移民局官员会在护照上加盖"工作许可章",工作许可的有效期同护照的有效期一样长。换句话说,马岛人可以以非移民身份在美安家立业. 要想获得移民(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身份,还需要经历任何其他国家的人一样的申请过程,这样的过程无外乎是通过亲属类,职业类, 政治庇护,绿卡抽奖类等的申请过程。



問題37﹕ 我的第一個H-1BB起始日是2000年7月﹐然後在2001年5月
我轉到另一家公司。我的第二個H-1B在2004年1月到期﹐但我在2003年3月辭職並移民到加拿大。現有美國的一個公司提供工作機會給我﹐我想請問﹐假如我申請H-1B﹐我將使用名額或是在額外之外因為我以前己有H-1B?

解答﹕ 你需要一個新的, 2005年的H-1B名額。

對於H-1B的年限和名額﹐法律規定是這樣﹕H-1B身份一共有6年﹐每一次申請最長只能申請3年。不論中間換了多少公司﹐總共有6年的時間可以用。舉個例子﹐某個人在A公司工作第一年後轉到B公司﹐在B公司待了3年後轉到C公司﹐這時他只剩一年的時間可用。但根據AC21條例﹐如果任何一個僱主在前5年內為H-1B僱員申請了綠卡(I-140或勞工証)﹐ 這個僱員可以在6年結束前﹐申請第7年﹐第8年﹐第9年等等的延期﹐但每一次申請最長只能申請1年。就你這個情形﹐你在H-1B期間辭職後﹐你已失去了H-1B身份﹐幸好你移民加拿大了﹐你就沒有失去身份的問題。你己離境超過1年以上﹐按照法律規定﹐你有全新的6年H-1B時間可使用。假如你在加拿大沒有逗留一年以上﹐你只有三年多一點的剩餘H-1B時間.

對於H-1B的名額﹐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對於那些延長﹐或轉H-1B及僱主是教育機構
的情形﹐申請不需要新的名額。其他情形都需要新的名額。 


問題 38: 我的公司被另外一家公司購買了, 我的H-1B身份是否仍然有效? 並且我的勞工證還在勞工部地區中心等待, 我的新公司是否需要重新辦理勞工證?

關於合併的情形的一般規定是如果雇主A 將其所有財產和責任賣給雇主B, 且僱員的受僱條件不做如何變動, (職稱,工資和工作地點), 雇主B 將自動接收所有H-1B, 勞工證, I-140 的申請. 這一概念叫"利益繼承者"(Successor-in-Interest). 購買的情形也是一樣. 這一原則也適用於當雇主B 只購買雇主A 的一個部門, 比如雇主A 的 IT 部門, 而你就在 IT 部門工作, 你的H-1B 和綠卡都可以由雇主B利用"利益繼承者"的身份繼續辦理.

如果雇主A 開創了一個新分支機構 (New Branch Office or Division), 一切也沒有變化只要僱員的受僱條件不做如何變動. 但雇主A 開創了一個新的公司, 比如說開了一個子公司, 則H-1B和勞工證都要重新辦理.


問題 39: 我現在在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做工程師工作, 我有空間物理學博士
學位, 並發表了15 篇論文. 還沒有獨立出書, 有兩本書是同導師一起出的, 我是第二
作者. 我很想到美國作博士後繼續從事科研工作, 不知有什麼類型的簽証可以達到這
個目的?


解答: 有三種常用的簽証類別: J-1, H-1B, 和 O-1.

最好不用 J-1, 因為它有兩年回國服務期. H-1B 是個快捷的辦法, 但受名額限制. O-1 沒有名額問題, 但申請複雜, 準備起來慢, 且律師費高.

H-1B 一共有六年, 在某種情況下可以延長更長. 它是一個臨時的專業, 職業工作("臨時" 的定義是: 工作不是永久, 有一個確定終止期限); 所謂專業工作是指進入這個職業的最低要求是擁有這個領域的學士學位. H-1B 身份只能使外國職業人員為給他申請的公司工作.

H-1B 身份/簽證的申請要求和過程:

1.向勞工部(DOL) 申請"勞動條件申請"(LCA"). 其中最重要的是工資問題.公司(僱主)給的工資要與"地區工資"(Prevailing Wage) 相當. 勞工部這樣做是讓雇主保證聘用外國工作者不會損害處在相當情況下的美國就業人的利益。

2.申請到“LCA”以後﹐就可以做H-1B申請的申請表和“申請支持信”申請
表包括﹕
(1)I-129和I-129H
(2)I-129W
(3)I-907﹐如果申請加速處理
(4)G-28﹐如果有律師代理

申請更重要的組成部份是“申請支持信。”這封信是寫在公司的信箋上。它基本上有4個部份組成﹐討論這個H-1B申請為什麼可以批准的4大方面。

第一方面﹕公司有開闢這樣一個職位的理由﹕這一方面要討論公司的背景﹐它的經營範圍﹐從而為什麼要設置這樣一個職位。比如﹐一個軟件咨詢公司開闢一個“軟件工程師”的職位, 理由簡直是不言而喻的。但一個連鎖的零售店要僱一個"軟件工程師"就不那麼簡單了。你就要使移民局官員相信﹐公司的確需要這麼一個工程師去為零售系統編程﹐調試﹐維護等等。

第二方面﹕申請公司要証明該職位是屬於H-1B職業﹐即專業職業: 這一方面可以說是整個申請的核心。但對於“工程師”“律師”“醫生”“科研人員”﹐“教師”等職位是顯而易見的。但當職位不是那麼明顯時﹐比如“會計”﹐“編程員”“牙醫助理”“網站設計員”“公司副總裁”“市場調查員”這些職位是灰區﹐移民局從未承認過它們是”專業職業“﹐但也曾批准過H-1B。關於什麼職業是”專業職業”
(Specialty Occupation)人們可以寫出書來論述它的定義﹐歷史的沿承和變化﹐及律師
們對移民局不良決定的挑戰最終導致“專業職業”範圍的拓寬等﹐這裹就不細述了。

第三方面﹕你(外國工人)是否能夠格﹐ 勝任這一職業: 很多人認為H-1B身份的申請﹐必須有四年學士學位﹐否則別想。其實不是這樣的。移民局建立了一個公式﹐就是每3年工作經驗能頂替1年的大學學習。舉例說來﹕在大陸的大專文憑是高中畢業後學習2年到3年的專業知識後獲得的。比如說張林在大陸學習了3年的”機械工程“專業且獲得大專畢業文憑﹐它不是學位。張林在美國的專業的"外國學位評價公司"做了一下 "同美國學位相當性"的評價。結果是﹐它同美國的兩年的“Associate of Science"(AS)學位相當。AS相同於大學的前兩年的課程﹐也就是美國社區大學提供的兩年制的學位課程。一個美國學生得到AS學位後﹐可以參加工作﹐也可以到正規大學中繼續讀後兩年的大學課程﹐從而獲得學士學位。

好在張林在北京第一機床廠工作了6年﹐前3年是”機械設計技術員”後3年是“助理機械工程師”﹐最近剛剛被提升為”機械工程師”(Machanical Engineer)。那麼 張林就可以在評價他的大專學位時﹐同時要求評價他的6年工作經驗﹐很有可能張林的兩年AS學位﹐加上6年的在同一領域裹遞升的工作經驗(Progressive Work Experience)相當於一個美國的機械工程學士學位。那麼如果申請公司給的職位是“機械工程師” (Mechanical Engineer), 張林就夠格了。

第四方面﹕公司有能力支付地區工資: 這一方面公司不需要出具任何文件﹐但移民局有權利要求公司補交財務文件﹐証明這一點。尤其是小公司和新公司﹐移民局要求補充的可能性較大﹐那麼與其等著要求補交﹐還不如直接在申請時就交上這些財務文件.

3。 領館申請H-1B簽証:

當填寫I-129時﹐你要註明你所在的申請的領館名稱。如"美國駐沈陽領事館" 那麼移民局批准了H-1B身份歸類申請後﹐就會送到領館一份﹐然後你就可以
同領館官員預約, 面試﹐申請H-1B簽証。

O-1身份/簽証的申請:

O-1 身份適用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及體育領域裹有突出的
(Extraordinary)能力的人。顯然它比H-1B要求高得多﹐但從另外一方面它包括的範圍又很廣﹐且對學位要求並不高。像演員可能辨不成H-1B﹐但可以辨成O-1。移民局拒絕了很多大公司總裁的H-1B﹐認為“福特汽車公司的總裁可以連小學都沒有讀完。”換句話說﹐進入商界根本不需要什麼學士學位。但大公司總裁﹐在商業上作出大貢獻的人士可以批O-1。

移民局對O-1的批准的標準是﹐必需有以下的3項。但有了3項可又不是就肯定批准。還要從總體上看証據的質量, 來最後作出是否滿足Extraordinary 的標準。
(1)國內﹐國際獲獎﹔
(2)協會會員(只有取得一定成就的人才能加入的協會)﹔
(3)在國內﹐國際上有聲譽的媒體﹐出版物中被做過專題報導﹔
(4)在該領域中作過巨大貢獻﹐發明等﹔
(5)在國內﹐國際有聲譽的出版物中發表過文章﹔
(6)被邀請為裁判或評審人員﹐評判他人的工作及貢獻等。
(7)在國內﹐國際著名的公司﹐機構中, 擔任最重要的職位﹔
(8)在公司﹐機構中任職的高工資的記錄﹔
(9)擔任主角﹐或重要角色﹐或與一個作品成功有直接, 更大關係的職務。

O-1身份第一次可以申請3年﹐之後可以一年一年的延長, 沒有上限﹐直到完成
你所需完成的工作。它的申請過程同H-1B基本相同﹐只是証明Extraordinary 的文件要很多,詳細, 支持信在這一方面要花費很多筆墨, 故律師費遠比H-1B 要高.


問題40: 庇護重複申請要注意的地方

問題40: 我和太太于2001年6月持B-2簽證入境美國,曾于同年9月向移民局申請
“一胎化”庇護,后因心里存在一些顧慮而在面談前向移民局提出撤銷上述庇護申請,至今沒有辦理轉換其他身份。我們在中國大陸已育有兩個孩子,目前,我太太又正在怀孕。請解答:
1. 我們可否再向移民局申請“一胎化”庇護?
2. 孩子出生后我們可否申請“工卡”?
3. 若我們提出上述申請時,會否面臨被“遞解”的困境?

解答: 可以的. 你可以在撤銷"一胎化"庇護申請後再次提出庇護申請只要第二個申請是在你入境的一年之內或事件的發生可以讓你提出庇護的理由. 新出生的小孩可以解釋為事件的發生,所以你可以在第二個小孩出生後的一年內申請"一胎化"庇護.

任何出生的嬰孩沒有權利為你提出移民申請,要等到小孩21歲時他/她才能為你或你太太申請移民.

假如你的庇護被拒絕了,你和你太太就會自動列入遞解的程序,因為我想你們到目前已經失去了身份(黑了).所以,就你的情況而言, 再次提出庇護申請是有風險的. 你必須在 申請之前三思而行.